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肯定属于犯法。派出所人员一般是指派出所工作的人民警察或其辅助人员。这些警察或辅警都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。如果市民冒充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话。肯定属于是违法了。就造成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罪名。
一般而言,娱乐圈里常有跨界,科学和艺术界往往有兼修。大部分技术类往往是术业有专攻!比如管工、焊工、铆工等等。诈骗、盗窃、抢劫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三大技术门类,下面又可细分为若干小的种类,各有各的套路。比如诈骗,有电信诈骗、行医算命诈骗、冒充诈骗、赌博诈骗、拆白党等等。所以该犯专于这种手段也就可以理解了。
真假警察上演一出好戏。
湖北襄阳老河口男子网购军装和警服,冒充军官和警察,声称一大片的商铺全归他管理,只要他一句话,老板们都会向他应行卡里打钱,口气之大完全不像人民警察,到有点像黑社会,不知道为什么还有人会相信。
该男子骗取2400元钱后,被真警察抓走。没想到的是,来抓该男子的警察是他的“老熟人”,这些警察已多次抓他,曾被判刑一年多。而违法行为均是冒充警察,声称可以解决老河口市的任何问题,一句话可摆平。看来这位男子冒充警察是惯用伎俩!
为什么冒充警察行骗?为什么人民群众会多次上当?这些都需要我们反思。行骗者必将受到严惩,损害他人利益,抹黑警察形象,严重危害军民团结,制造国家内部矛盾,类似案件必须警惕。
该男子是一名无业人员,各个社区应对此类人群做好工作,实时关注这类人群的动态,积极引导其找到合适的工作,自食其力,转变行骗的错误想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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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0日晚,湖北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报警,迅速出警将冒充警察诈骗他人钱财的高某抓获,高某看到前来抓自己的警察都是“老熟人”,他乖乖就擒。
出警民警对这个高某并不陌生。高某系老河口市无业人员,2014年以来,他从网上自购军装和警服,冒充军官和人民警察,假借能帮助他人摆平问题为由,多次成功骗得他人钱财,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次,并被判刑1年3个月。他出狱才刚满1年,再次故伎重演,成功骗得他人钱财2000余元。
据受害人王女士(化姓)介绍,她在某快餐店就餐时,高某故意搭讪认识了她,称自己是老河口市公安局的警察,通过聊天,慢慢取得了她的信任,王女士为了试探他的真假,便声称向其借5000元钱周转,没想到高某满口答应,并给了他一张银行卡,宣称周边的商铺都归他,他随便打个电话,老板就会往卡里打钱,然后,王女士就可以用卡取钱了。然而,1天后,并没有从高某处借到钱的王女士却接到了高某的电话,让她先用微信给他转2400元钱用一下,随后打到那张卡里还她。
王女士虽然有所怀疑,但还是给他转了2400元钱,一天后,王女士打电话让他还钱,他借口在医院护理病人进行拖延,随后,王女士的电话被他拉黑,再也打不通,发微信也不回。情急之下,王女士向警方报案。
高某到案后,对冒充警察诈骗王女士钱财事实供认不讳。
其实高某的伎俩一点的不高明,可为什么还有人相信他,那还是他那个伪造的警察身份在作祟,这也是很多受骗人对权利的盲目崇拜目的,相信有权的人能给自己带来便利和好处,想自己付出些小利再借助他人的权利得到更大的实惠,就是有这些自私的想法,骗子才能屡次得手。受骗者其实不值得同情,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无视了社会规则和秩序,想借助特权方便自己而已。
公职人员的权利是人民大众服务的,不是为某个人开方便之门捞好处用的,只有人们正视了权利的作用和意义,才不会再被这些骗子得逞。
一般来说,假冒警察诈骗,涉嫌招摇撞骗犯罪,视情节轻重来量刑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九条,【招摇撞骗罪】即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的手段,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诈骗金额10万元,数额巨大,达到了犯罪的标准,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范围内定罪处罚。同时,还要处于罚金。
这要看情况而定,如人家只是轻违的违法,如违章停车,闯红灯,你最好不要冒充警察来制止。如特殊情况还可以,比如,如敌特分子要炸大桥,刚如你碰上,大喝一声:我是警察。然后吓跑坏人,保住大桥,我想应该不违法。你说那?
一般地说,违法行为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,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:
1、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。
2、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。
3、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。原则上,由于过错,才构成违法行为。但没有过错,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,仍应承担。
4、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。
结合楼主的问题而言,我认为冒充警察制止犯罪行为,虽然具有某些违法的特征,但并不构成违法,因为冒充警察制止犯罪行为,并不具备违法行为的全部要件。同时,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,动机是正当的。如果为了震慑犯罪分子,冒充警察也算一种急智,虽然不宜提倡,但也不宜否定,更不能扣以违法的大帽子而使善者痛恶者快。个人意见,仅供参考。
心善者无罪。冒充警察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,甚至犯罪,必受到法律制裁。但在危机时刻,一声“我是警察”,能震慑犯罪嫌疑人,为社会治安做出贡献,是应得到社会褒奖的。但事态平息后必须到警方报备。这其中细节是很难把控的,建议普通人不要把“冒充警察”当儿戏,后果很严重。
违不违法的我不知道,我亲身做过一次,效果还不错。那是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,我在深圳打工的时候,买股票的人特别多,老板常常要我们去帮他排队购买。有一次,我去排队,见那里人山人海,当时保安少,一个保安挤在门里面出不来,外面到处是人,你拥我挤,满满当当的,窗台上也趴满了,还有年轻人搭着人梯挤在门口,人声鼎沸,吵吵嚷嚷,骂骂咧咧。我一看,这哪行哩,这容易出事故(挤伤人、踩人,躁人),里面一个保安不起作用。那时年轻,低头一看,我正好穿着当时夏天的公安服,黄衬衣、长裤便服(我原来在公安部门开过车,没警衔警章警徽),当年警察已陆续换装,大多数百姓并不知情,见着黄色公安服还是敬重的,计从心来,捡了根拖把杆,大喝一声:全部排好队,按秩序一个个来,搭人梯的、窗台上的人下来到后面去排,遵守秩序……镇住当时当地所有人,当年的人民大众老实好管理呀,大家其实也希望有个人管一下,也以为我是警察,很多人投来感激的眼光,还有人竖起大拇指。搞来搞去,我真把自己当公安人员了[耶],维持了一、两个小时,购买的人越来越多,都忘记自己是来帮老板来买的[可爱],等醒悟过来,那队伍都排了几条街了,自己又没排队又不好意思插队。那保安和工作人员是知道我不是警察的,但非常感谢我,保安出来主动把我带的身份证、钱拿进去给我办了手续,我坚持了一上午在那里维持秩序。回去后,被老板称赞,星期天专门陪我去动物园玩,说我做得好,如果不那样还不定买不买得到股票哩。这构不构成违法呢?
按一般情况,发现违法行为,冒充警察予以制止很可能构成违法。
但如果碰到特别重大的破坏行为,打11o警察也来不及,你能临时起意,冒充警察,制止了重大犯罪,应该是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,是不能追究你的违法行为的。
比如,几个人贩子,正在把几名幼儿从犯罪窝点装车时准备运往外地贩卖,你机智地冒充警察上去询问,使人贩子惊慌失措,吓得逃走,你把几名幼儿从人贩子手中救出,随后交给闻迅赶来的警察,你的行为非旦不会受到惩罚,还会受到表璋。
有一伙犯罪分子,正在一个大型商场的某处偷装炸药,制造震惊世界的暴炸案,你冒充警察,上前询问,他们支支吾吾,你立即喊来保安,一帮人上前,吓得了犯罪份子作鸟兽散,你的行为虽然涉嫌莽撞,但也是英雄之举,也不应该受到惩罚。
如果为了私利,冒充警察抓赌等,或冒充警察收取费用,中饱私囊,那你就等待法律的严惩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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